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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通:2023与福利相关的财税政策汇编(48页).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爱通:2023与福利相关的财税政策汇编(48页).pdf(48页珍藏版)》请在本站上搜索。 1、400-920-6969与福利相关的财税政策汇编A Compilation of Benefit-Related Fiscal and Tax Policies前言人力资源成本支出分为三种类型:工资、福利、费用。针对工资科目的支出,国家会收取两种税:社保与个税;针对福利科目的支出,国家只会收取一种税,即个人所得税;而费用则属于不被征税的类别。所以,相对于工资,后两者在税收上都有一定的优惠。因此,国家各政府机关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用以限制企业任意地将应该由工资形式发放的资金转向其它两种形式进行发放。如何合理的平衡这三种发放形式,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于企业的成本和费用结构有重要影响,良好的人2、力资源支出结构设计可使企业的利润率提升20%。综合以上两点,企业非常有必要深入了解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可以避免出现违反法规的风险;另一方面,以此为基础设计出合理的人力资源支出结构。所以,关爱通特别把与福利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汇编成册。最后,由于本汇编仅收录了部分最常用的法规,如有遗漏之处请您见谅。中智关爱通(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REFACE目录CONTENTS企业财务通则 财政部令第41号01金融企业财务规划 财政部令第 42 号02.公积金住建部修订送审稿件2022年全国主要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比例速查表单05.职工教育财建2006317号财税201851号3506.37工会总工3、办发201732号各地职工工会福利标准2022年全国高温津贴标准速查表单3907.4445福利与工资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财企2009242号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03医疗保险、年金与养老财税200927号财税2013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国办发20227号人社部发202270号国办发201913号人社部发202319号沪医保规20226号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1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04.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发201449号4908.50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4、施条例个人所得税率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国发201841号国发202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2012年4月11日卢云在线答疑09.535556576164656566677071737401023132050709101213151618202223242628其他生活补助费国税发1998155号差旅费、误餐费国税发199489号财税字199582号交通补贴5、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27号建议的答复疗养费沪府办201564号8311.87.86.8485.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验法国务院办公厅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国办发201910号7710.79800102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划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经营者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企业技术研发、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促进安全生产、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6、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第四十四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财政部令第41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定和计发职工薪酬。金融企7、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金融企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研发核心技术、促进安全营运、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第三十八条 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金融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费用应8、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第三十九条 金融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拨交工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财政部令第42号福利与工资总额0506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福利与工资总额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9、的物价补贴。(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第三章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华人民10、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第十二条 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11、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1955年5月21日批准颁发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 同时废止。0708财政部文件福利与工资总额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12、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13、等。(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14、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 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 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 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财企2009242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三、职工福利是企业15、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 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四、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五、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16、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六、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一)制度健全。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二)标准合理。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三)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17、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四)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七、企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 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 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09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18、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福利与工资总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有效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 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19、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 第四十2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来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21、探亲假路费等。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函20093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22、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23、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四、施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医疗保险、年金与养老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 中华人民24、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0927号医疗保险年金与养老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25、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6、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四)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27、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28、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29、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五)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四、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30、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五、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年金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政策实施各项工作。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根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31、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同时废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月6日14财税2013103号医疗保险年金与养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 办法)。办法 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和企业年金市场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2004年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的修订和完善。办法 将自2018年32、2月1日起施行。办法 明确,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 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办法 要求,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33、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办法 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并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办法 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本人。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34、可以继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发展适合中国国情、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序发展的原则。注重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统筹布局个人养老金;充35、分发挥市场作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严格监督管理,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个人养老金健康有序发展。二、参加范围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三、制度模式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以下统称金融产品销售机构)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36、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参加人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时,应当经信息平台核验后,将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注销原资金账户。四、缴费水平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37、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1516医疗保险年金与养老五、税收政策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六、个人养老金投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七、个人养老金领取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38、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4月8日1718医疗保险年金与养老关于印发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第二章 参加流程第六条 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39、关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是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第七条 参加人可以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特殊专用资金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类户进行管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第八条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40、、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第九条 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第十条 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第十一条 参加人可以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时,应向原商业银行提出,经信息平台确认后,在新商业银行开立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后,信息平台向原商业银行提供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及开户行信息,向新商业银行提供参加人当年剩余缴费额度信息。参与金融机构按照参加人的41、要求和相关业务规则,为参加人办理原账户内资金划转及所持有个人养老金产品转移等手续。第十二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出国(境)定居;(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人社部发202270号第十三条 参加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领取个人养老金。商业银行受理后,应通过信息平台核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获取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按照参加人选定的领取方式,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后,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参加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42、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等领取个人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国(境)定居证明等向商业银行提出。商业银行审核并报送信息平台核验备案后,为参加人办理领取手续。第十四条 鼓励参加人长期领取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按月领取时,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确定的计发月数逐月领取,也可以按照自己选定的领取月数逐月领取,领完为止;或者按照自己确定的固定额度逐月领取,领完为止。参加人选取分次领取的,应选定领取期限,明确领取次数或方式,领完为止。第十五条 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参加人出国(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社会保障卡被注销的,商业银行将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本人或者43、继承人指定的资金账户。第十六条 参加人完成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资产)转移,或者账户内的资金(资产)领取完毕的,商业银行注销该资金账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2年10月26日1920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44、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 2020 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注: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延长至24年底,新政策详见后文。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45、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各省要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46、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2020 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国办发201913号医疗保险年金与养老五、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加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力度,2019 年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 3.5%,进一步均衡各省之间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47、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国务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八、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各地区各48、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二、自49、2023年5月1日起,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9 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50、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3月29日2122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人社部发202319号医疗保险年金与养老2324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沪医保规20226号一、商业健康保险政策出台的背景(一)主要目的1.落实国务院要求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51、01429号)提出的“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要求,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保监会一直对商业健康保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研究,2015年,三部门在研究基础上先后印发 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文件,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和各省、自治区选择的一个城市等31个地区,开展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试点一年来,政策取得一定成效。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52、议关于向全国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4月28日联合印发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明确将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2.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通过给予税收优惠方式,使人民群众对商业健康险认知度不断提高,市场参与主体不断增多,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3.促进医疗“第三支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是医疗保障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覆盖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中空白地带,成为二者有效补充。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对建立完善医疗保险“第三支柱”具有积极意义,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充分体现国家政策导向,有53、助于加快构建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二)相关文件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为深入贯彻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 2020 5号)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同时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沪府规 2022 12号)的要求,现就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2年10月起54、,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由原10.5%调整至10%。其中,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2%调整为1.5%,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二、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11.5%调整为11%。三、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2年9月30日医疗保险年金与养老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2526二、什么是商业健康险(一)概念1.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为保险标的;2.保证被55、保险人疾病、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对直接费用、间接损失进行补偿,赔付一定医疗费用的保险产品。(二)商业健康险包括以下主要险种|疾病保险(主要针对重大疾病的保险);|医疗保险(包括一般疾病和重大疾病的保险,范围较宽);|收入保障保险(指个人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长期看护保险(指对丧失生活能力人或老人的护理保障和经济赔偿的保险)。目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险,主要涵盖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两部分。(三)商业健康险的性质商业健康险进行产品设计时,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可以说,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商业健康险是保本微利、惠民生的特殊设56、计的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社会半公益性质。三、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征管操作(一)基本政策规定1.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可以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在税前扣除。(1)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视同个人购买,按照单位为每一员工购买的保险金额分别计入其工资薪金,并在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税前扣除。(2)原试点地区,7月1日后按新政策规定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财税201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57、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政策内容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二、关于适用对象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58、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三、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59、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60、的人群。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 保险法 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医疗保险年金与养老27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为贯彻落实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 39号,以下简称 通知)。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对其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61、保险产品支出,可按照 通知 规定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二、通知 所称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三、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或 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见附件)。其中,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62、务人应当依法为其税前扣除,不得拒绝。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四、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填报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金额填至“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63、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五、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四、关于税收征管(一)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64、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65、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五、关于部门协作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一)财政、税务、保监部门要做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解释,优化服务。税务、保监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商业健康保险涉税信息。(二)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66、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保险公司要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三)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及税务机关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四)保险公司或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相关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六、关于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地区,自2017年7月1日起继续按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67、知(财税2015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5 126号)同时废止。医疗保险年金与养老29六、本公告所称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七、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19日公积金公积金公积金3132第十八条 【缴存额计算68、】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九条【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确定。工资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住建部修订送审稿件2022年全国主要城市住69、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比例速查表单地区直辖市北京市基数:31884缴存额:7652基数:2320缴存额:2322022年7月关于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5-12%福建福州市基数:26262缴存额:6302基数:1960缴存额:1962022年7月关于调整2022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5-12%河南郑州市基数:24091缴存额:5782基数:2000缴存额:2002022年7月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5-12%湖南长沙市基数:28700缴存额:6888基数:1930缴存额:1942022年7月关于做好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70、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5-12%贵州贵阳市基数:23050缴存额:5532基数:1790缴存额:1802022年7月关于2022-2023年度贵阳市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5-12%宁夏银川市基数:27906缴存额:6698基数:1950、1840缴存额:196、1842022年7月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5-12%青海西宁市基数:27034缴存额:6488基数:1700缴存额:1702022年7月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5-12%新疆乌鲁木齐市基数:27297缴存额:6552基数:1700缴存额:1702022年7月关于乌鲁71、木齐住房公积金2022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5-12%黑龙江哈尔滨市基数:22397缴存额:5376基数:16802022年1月关于调整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5-12%浙江杭州市基数:36675基数:2280、20702022年7月关于开展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的通知5-12%海南海口市基数:23829基数:1830、16202022年7月关于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的通告5-12%广东广州市基数:36072基数:23002022年7月关于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5-12%山东济南市基数:28650基数:2100、1900202272、年7月关于确定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的通知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5-12%山西太原市缴存额:5741缴存额:188、1762022年7月关于做好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5-12%河北石家庄基数:21599基数:43202022年7月关于开展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5-12%湖北武汉市基数:29330.50基数:2010、18002022年7月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5-12%云南昆明市基数:27865基数:1670、15002022年1月关于2022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73、行标准的通告陕西西安市基数:27770基数:1950、18502022年7月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5-12%四川成都市基数:27790基数:2100、1970上限:2022年1月下限:2023年1月关于调整2022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5-12%5-12%甘肃兰州市基数:24198.24基数:1820、17702022年7月关于调整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5-12%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基数:23865基数:1980、19102022年7月关于调整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5-12%辽宁沈阳市基数:253861910、164074、2022年7月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5-12%吉林长春市基数:24284基数:1880、15402022年1月关于对长春市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进行调整的通知5-12%江西南昌市基数:25521缴存额:6126缴存额:2602022年7月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5-12%广西南宁市基数:25753缴存额:6180基数:18102022年1月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5-12%安徽合肥市基数:26182缴存额:6282基数:1650、1430缴存额:166、1442022年1月关于75、调整2022年度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5-12%单列市青岛市基数:29119.25缴存额:6988基数:2100、1900缴存额:210、1902022年7月关于做好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5-12%单列市厦门市基数:28884缴存额:6932基数:2030缴存额:2042022年7月关于做好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5-12%直辖市重庆市基数:26742基数:2100、20002022年1月关于确定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5-12%单列市深圳市基数:38892基数:2200、23602022年7月关于做好276、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5-12%单列市宁波市基数:36789基数:22802022年7月关于调整宁波市市区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5-12%单列市大连市基数:26847基数:19102022年7月关于做好2022年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5-12%直辖市上海市基数:34188缴存额:4786补充缴存额:3418基数:2590缴存额:260补充缴存额:522022年7月关于2022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5-7%补充1-5%调整时间缴存额为单位口个人缴存基数/金额上限(元/月)缴存基数/金额下限(元/月)77、缴存比例文件依据职工教育职工教育职工教育3536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印发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三、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二)按照国家统计局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三)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四78、)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六)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七)经单位批准79、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八)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80、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十一)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四、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补充(一)企业新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岗位技术技能要求、设备操作难度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在项目投资中列支技术技能培训费用。(二)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应按相关规定从项目投入中提取职工技术技能培训经费,重点保证专业技术骨干、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三)企业工会年度内按规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定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列入工会预81、算掌握使用。五、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一)建立健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控制额度开支。企业的经营者应确保本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二)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根据职工教育与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使用,大型企业集团提取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可与二级单位(或二级法人单位)划分一定的比例分别管理与使用。(三)鼓励各企业建立职工个人学习与培训帐户制度,采取单位、个人、工会共同向帐户注资方法,支持职工个人学习与培训,并建立学习档案,完整记录职工学习与培训的情况。(四)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应照 意见 要求,82、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六、完善经费提取与使用的监督(一)企业工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切实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督促企业履行对职工的培训义务,并依据已签订的集体合同中有关职工教育培训的条款参与监督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企业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分别履行监督企业提取与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职责。(三)企业应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四)各级劳动保83、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情况的监督,引导企业落实职工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五)充分发挥公众舆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的作用,促进企业按要求承担职工教育与培训义务。3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84、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5月7日财税201851号工会职工教育工会工会394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八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和 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85、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的要86、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87、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88、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第五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所在省级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省级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89、,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第七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90、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91、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总工办发201732号关于印发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的通知工会4142(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92、的慰问支出等。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93、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第九条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四)困难职工帮94、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第十条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95、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96、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基层工会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补贴的管理办法由省级工会制定。第十一条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第十二条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第十四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97、、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第十七条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98、支出,并严格按照 工会会计制度 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第十八条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第十九条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99、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全国总工会负责对全国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省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工会4344第二十一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100、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第二十二条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101、会活动无关的费用。第二十三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各省级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产业和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各省级工会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全国总工会备案。基层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须报上级工会备案。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和 全102、总财务部关于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基层工会预算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由全国总工会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各地职工工会福利标准地方北京天津工会全年节节日慰问品最高标准一是提高全年节日慰问标准。由全年支出总额一般不高于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30%提高到50%,逢年过节工会组织可发放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二是提高春节联欢慰问标准。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春节联欢会、茶话会活动时,可为全体参加人员发放人均150元参与奖。三是提高会员生日慰问标准。会员过生日时,工会组织可为会员购买生日慰问品(或实物券),标准由200元提高到300元,103、慰问品和实物券会员实名签收。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发放逢年过节慰问品,既不能超过基层工会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全年人均也不能超过1000元。黑龙江年度发放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河北每位会员全年节日慰问品总额不超过1200元。山东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600元,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山西基层工会向在职的每位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年均总额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江苏标准为每位会员每年不超过1800元。浙江基层工会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广东每人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人均2500元。广西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每位会员发放104、慰问品年均总额不超过1500元。海南总量控制。总金额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经费收入总额的30%以内,且不得超过当年留成的拨缴经费收入,年最高人均不超过1000元。湖北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元,工会经费充足的企业单位工会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基层工会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湖南节日慰问物品每人每年不超21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单位实际发放实物或者指定地点的物品领取券(提货单),但不得发放现金。重庆春节慰问标准控制在1000元以内,劳动节、国庆节慰问105、标准分别控制在300元以内,元旦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慰问标准分别控制在200元以内。江西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工会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100元,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云南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贵州春节人均不超过500元,其它法定节日人均不超过200元。河南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直接发放慰问品或慰问品领取券,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陕西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慰问品的标准上限提高700元,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2106、00元。青海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新疆1200元。四川基层工会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会员生日慰问及婚丧嫁娶慰问,每位会员年度慰问标准不超过2100元。辽宁每位会员年均支出总额不超过1200元。内蒙古基层工会组织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每位会员全年节日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甘肃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等107、。安徽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福建节日慰问品年度总额由人均不超1300元提高到1800元(基层工会可发放指定商家指定物品的领取券),文体比赛一等奖奖励标准从人均不超200元提高到500元(全年总量控别人均不超800元),文体比赛购买服装从人均不超过500元提高到800元(全年总量控制人均不超500元)。上海自2019年6月1日起,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工会4546全国高温津贴标准速查表单(2022年6月更新)地区执行时间发放月份发放条件及标准文件依据北京市2014年6月开始京安监发201444号6月-8月180元/月120元/月室外作业人员33室内作业人员山东108、省2021年6月开始鲁人社字202164号6月-9月300元/月180元/月室外与高温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天津市2014年6月开始津人社规字201813号无规定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35室外作业人员33室内作业人员上海市2019年6月开始沪人社规201919号6月-9月300元/月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重庆市2013年6月开始渝府办发2013166号无规定35以上37以下:5元/天37以上40以下:10元/天40以上:15元/天33以上35以下:5元/天35以上37以下:10元/天37以上:15元/天室外作业人员室内作业人员300元109、/月江苏省2018年6月开始苏人社发2018113号6月-9月35室外作业人员33室内作业人员浙江省2018年6月开始浙人社发201865号6月-9月室外作业人员室内作业人员300元/月200元/月15元/天安徽省2018年5月开始皖人社秘2018272号无规定5月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35室外作业人员33室内作业人员江西省2018年6月开始赣人社发201817号选择实际从事高温作业天数计发35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20元/天(非全日制用工:3元/小时)室外与高温作业人员选择按月计发6月-9月室内非高温作业人员福建省2019年5月开始闽人社发20193号6月-110、9月260元/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海南省2013年4月开始琼人社发201339号4月-10月10元/天35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山西省2013年6月开始晋人社厅发201345号6月-8月240元/月35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广东省2012年6月开始粤人社发2012117号粤人社规20219号6月-10月300元/月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13.8元/天(如当月按天数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300元,可按300元/月计发)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4个月6月1111、1日-8月20日2元/小时含加班加点1.5元/小时含加班加点室外与高温作业人员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室内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吉林省2021年7月开始吉人社联2021163号6月-8月200元/月劳动者从事高温户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劳动者所在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且连续作业4小时河南省2022年6月开始豫劳社劳资20086号豫人社劳资20133号豫人社规20228号无规定15元/天35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湖北省2013年6月开始鄂人社发201339号6月-9月12元/天35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湖南省112、2005年7月开始湘劳社政字200520号7月-9月原则上150元/月气温和工作场所温度在35-37之间10元/天云南省2013年5月开始云人社发201398号无规定35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贵州省2013年6月开始黔人社厅发201321号6月-9月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作业(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天气)168元/月或8元/天(非全日制用:1元/小时)陕西省2015年7月开始陕人社发201555号6月-9月35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25元/天10-18元/天各市(州)可在该范围内,结合113、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四川省2018年7月开始川人社办发2018105号无规定35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高温、露天作业人员:12元/天其他作业人员:8元/天甘肃省2014年6月开始甘人社通2014269号6月-9月35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宁夏自治区2014年6月开始宁人社发201445号6月-9月35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高温、露天作业人员:12元/天其他作业人员:8元/天辽宁省2014年7月开始辽人社发201416号7月-9月200元/月114、35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开始内人社发2013109号无规定180元/月安排劳动者在33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连续6小时新疆自治区2012年开始新人社发201071号新人社发201269号无规定10-20元/天各地可在该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35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4950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15、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注:财税2018 51号已将2.5%提升至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三、政策措施(三)加大财税支持。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机制,加强对国家超级计算中心等公共科研基础设施的支持。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充分考虑科技服务业特点,将科技服务内容及其支撑技术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116、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结合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统筹研究科技服务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大科技服务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消除重复征税。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其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2014年10月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5354(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117、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18、的决定 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119、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120、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121、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5556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122、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级数1234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0元的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超过500000元的部分税率(%)310203035级数123456123、7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超过960000元的部分税率(%)3102025303545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2月21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124、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125、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第五条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126、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127、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第七条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128、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5758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129、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第十条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30、,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第十一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第十二条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在取得应税所得时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第十三条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131、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132、应当及时处理。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第十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第十八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第十九条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133、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第二十条本办法相关表证单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发布。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5 205号)同时废止。5960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注:新政策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134、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 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135、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136、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 58号)规定计算纳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137、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 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138、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7 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注:新政策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一)居139、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5 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5 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140、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6162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六、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 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141、算扣除数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1994 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 54号)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 2004 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三)自2022年1月1日起142、,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注:新政策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八、除上述衔接事项外,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 157号)第一条;(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5 35号)第四条第(一)项;(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143、通知(财税 2007 13号)第三条;(四)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103号)第三条第1项和第3项;(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 9号);(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 13号);(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 178号);(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144、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77号);(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 9号)第二条;(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6 454号);(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6 902号)第七条、第八条;(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7 118号)第一条;(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5、1年第6号)第二条;(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附件: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8年12月27日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 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146、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12月31日6364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将第六条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147、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148、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1月16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 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12月31日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149、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0186566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第二章子女教育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150、证明资料备查。第三章继续教育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第四章大病医疗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151、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第五章住房贷款利息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152、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153、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6768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第六章住房租金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十八154、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第七章赡养老人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155、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6970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156、如下: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3月19日(1)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五、各157、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对本公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11月3日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22 7号)有关要求,现就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2158、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二、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159、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四、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2)新增“个人养老金”专项附加扣除关于个人养老金160、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7172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161、,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现在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162、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2012年4月11日卢云在线答疑7374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社会保险7778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163、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164、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社会保险7980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2018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 改革方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以习165、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改革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是保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的指导性文件。改革方案 明确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提出了改革的主要任务及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并就抓好组织实施提出工作要求。改革方案 强调,通过改革,逐步构建起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增强税费治理能力,确保税收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夯实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改革方案 强调,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推进办税和缴费便利化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两头跑166、”、“两头查”等问题,切实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和缴费成本,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税务机关,使人民有更多获得感。坚持优化高效统一。调整优化税务机构职能和资源配置,增强政策透明度和执法统一性,统一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管服务标准,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改革方案 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要求整合纳税服务和税收167、征管等方面业务,优化完善税收和缴费管理信息系统,更好便利纳税人和缴费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168、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二、主要政策(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169、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社会保险81(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170、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171、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可暂时保留,待条件成熟后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六)确保制度可持续。各地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172、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两项保险合并实173、施工作,按照本意见要求,根据当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各统筹地区加快落实,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统筹地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3月6日其 他174、其 他其 他8384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175、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176、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177、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其 他其 他858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178、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27号建议的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您提出的关于将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成本费用列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会计核算上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规定,企业会计核算时,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进行核算。其中,支付给生产部门人员的,借记“生179、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给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也就是说,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会计核算上可根据职工身份不同分别在相应的成本费用中列支。二、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3号)第三条规定,180、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也就是说,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由于国家税收制度与企业财会制度规范的目的不同,两者之间将产生一定的差异,这是为了防止税基受到侵蚀,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三、企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按规定税前扣除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明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 2009 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18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您在建议中反映的企业福利费超支问题,对于其中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按本公告规定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或缓解福利费超支问题。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其 他其 他8788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沪府办20156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休养工作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休养工作管理的试182、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加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9135号)同时停止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休养工作管理的试行意见为了继续搞好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休养,促进职工身心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休养工作管理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疗休养工作,由各级人事(干部)部门统一管理。二、工作满5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可分期、分批安排疗休养。工作人员的疗休养,原则上4年之内不重复安排,每次疗休养时间不超过183、八天(含往返路程时间)。疗休养时间暂不计入带薪年休假时间。三、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在享受国家有关疗休养政策的同时,可参加本市组织的疗休养。单位用于疗休养的费用,一律在福利费中列支,人均疗休养费用不得超过5000元,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四、各级人事(干部)部门要按照“组织安排、休养为主;方案公开、限定标准”的原则,做好有关工作:(一)疗休养地点不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疗休养期间,安排一半时间用于休息,其他时间可适当安排参观考察;(三)各单位每年的疗休养计划,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四)疗休养费用超出单位福利费列支标准的,超出部分个人自付。五、疗休养工作由单位统一组织安排,不允许以货币、实物、有价卡券等任何形式,发放疗休养费用或凭发票报销。对计划外安排疗休养、擅自提高疗休养费用开支标准、不按照规定渠道列支疗休养费用以及其他违反本试行意见的行为,除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外,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本试行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加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沪人1991176号)同时停止执行。上海市人力资通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6月11日